(2012)丛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50)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489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金越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靳小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