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泾民初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泾民初字第00732号原��郑某某,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泾阳县泾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郑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刘福奎助理审判员  马瑞文人民陪审员  张继平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贾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