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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商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吉利木业辅料厂与嘉善县建伟多层板合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吉利木业辅料厂,嘉善县建伟多层板合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446号原告:嘉善吉利木业辅料厂。法定代表人:沈励惕。委托代理人:董尚艳。被告:嘉善县建伟多层板合成厂。负责人:蒋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吉利木业辅料厂诉被告嘉善县建伟多层板合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吉利木业辅料厂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吉利木业辅料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吉利木业辅料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8元,减半收取2454元,诉讼保全费1720元,合计诉讼费417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王洁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