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谢某与卓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卓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734号原告谢某。被告卓某,其他不详。原告谢某诉被告卓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因原告谢某不能提供被告卓某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卓某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提供被告卓某的送达地址不明确,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计 刚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张书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