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光学与李光彩、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1306号原告李光学,东营市亿腾工贸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聂士金,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光彩,无业。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53号。负责人张艳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艳,中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学与被告李光彩、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尚未治疗结束,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光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隋连成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赵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