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执字第00106-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姚XX与何XX、汉中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XX,何XX,汉中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00106-4号申请执行人姚XX,男。被执行人何XX,男。被执行人汉中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XX,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受理姚XX依据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汉中民终字第005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何XX、汉中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1121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做工作被执行人何XX、汉中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汉中民终字第005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明君审判员 :向全明审判员 : 李 琳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 丁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