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吴商初字第020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苏州盖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盖奇混凝土有限公司,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商初字第0205号原告苏州盖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法定代表人王明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颜国庆,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立新,该公司副经理。被告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沧浪区盘门路81-4号。法定代表人孔德中。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盖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盖奇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原告已承诺付款为由,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盖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461元,由原告苏州盖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建平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蒋珩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