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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执民字第307、30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宁波晟垠贸易有限公司与王兆军、绍兴兆天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晟垠贸易有限公司,王兆军,绍兴兆天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绍执民字第307、30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晟垠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旭。被执行人:王兆军。被执行人:绍兴兆天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兆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绍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担保人胡罕妙也未尽担保之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胡罕妙名下的位于绍兴市越城区泓城大厦1078室、绍兴市越城区花园新村40幢504室住宅各一套(建筑面积分别为203.71、121.97平方米,详见绍中评字(2012)第19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新祥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丁卿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