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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应炳权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黄巧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炳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黄巧儿,王佰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474号原告:应炳权。委托代理人:严宝焕,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代表人:王杏裕,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巧儿。被告:王佰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应炳权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黄巧儿、王佰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2年6月4日,原告应炳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炳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炳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计470元,由原告应炳权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