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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汉刑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武自香指控丁显安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自香,丁显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汉刑初字第00132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自香,女,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五里镇。被告人丁显安,男,现年40岁(出生时间不详),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五里镇。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自香指控被告人丁显安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丁显安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文举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姜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