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志伟与宋彬彬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532号申请人:李志伟,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宋彬彬,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李志伟与被申请人宋彬彬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志伟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宋彬彬的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宋彬彬拥有的位于齐河县的楼房一套,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王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