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响民初字第030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嵇德华与张扣喜、程艳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响民初字第0308号原告嵇德华,居民。委托代理人解兆法。被告张扣喜,居民。被告程艳琳,居民。原告嵇德华与被告张扣喜、程艳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嵇德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解兆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扣喜、程艳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嵇德华诉称:被告于2008年在响水县城承建华阳小区内两幢楼房。2009年8月份,被告找原告帮助设计建筑预算、监督管理。2010年1月1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累欠原告工资16000元,并出具欠据一张,两被告承诺在2011年11月30日前付清欠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现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给付劳务费16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扣喜、程艳琳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与本案相关的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0日,被告张扣喜向原告嵇德华出具欠据一份,载明:“华阳A5#楼项目部欠到嵇德华工资壹万陆仟元整(¥16000)”。2011年9月1日,被告程艳琳在该欠据的复印件上注明“此款于2011年11月30日前归还”。两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归还上述款项。本院认为:被告张扣喜欠原告嵇德华工资16000元,有其出具的欠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程艳琳在该欠据的复印件上注明还款时间并签名,视为被告程艳琳有还款的意思表示,其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给付工资1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扣喜、程艳琳给付原告嵇德华工资16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张扣喜、程艳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 利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戚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