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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三终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胡风华与胡双喜、胡冬梅、许小良合伙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胡风华;胡双喜;胡冬梅;许小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三终字第001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风华,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张志华,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双喜,男,195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冬梅,女,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西北工业大学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小良,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西北工业大学教师。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立,陕西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风华因与被上诉人胡双喜、胡冬梅、许小良合伙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1)碑民三初字第00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风华及委托代理人张志华,被上诉人胡双喜、胡冬梅及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1)碑民三初字第007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600元,上诉人胡风华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侯春丽审 判 员  张海荣代理审判员  马延萍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