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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垦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2-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宋国强与庞俊鹏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宋国强;庞俊鹏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垦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宋国强。被执行人:庞俊鹏。申请执行人宋国强与被执行人庞俊鹏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了(2011)垦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庞俊鹏向申请执行人宋国强偿还刘景海所借欠款60000元、利息8484元及律师代理费5509元,以上共计73993元,但被执行人庞俊鹏未履行义务。2012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宋国强向垦利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庞俊鹏在银行的存款情况,未查到存款。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垦利县人民法院(2011)垦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丕俭审判员  宋保卫审判员  胡军辉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