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垦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2-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桂龙与李爱亮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垦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李桂龙。被执行人:李爱亮。被执行人:张亮。被执行人:巴海涛。被执行人:尚波华。被执行人:史江。被执行人:李建厂。申请执行人李桂龙与被执行人李爱亮、张亮、巴海涛、尚波华、史江、李建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1)垦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97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并扣划被执行人巴海涛存款40000元,其他被执行人未查到其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垦利县人民法院(2011)垦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丕俭审判员 宋保卫审判员 李福刚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