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2-06-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辛娜与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古城村第一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娜,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东古城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东古城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303号申请执行人辛娜。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东古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辛卫,系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东古城村第一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辛成利,系该组组长。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2213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辛娜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5011.67元),执行中两被执行人均未自觉来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在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任何执行财产及执行线索的情况下,本院依法对两被执行人的帐户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长执字第303号执行案件(标的5011.67元)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