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安民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2-06-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殷小丰、殷志民与李树阁租赁合同垫付油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殷小丰;殷志民;李树阁;玄兆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1191号原告殷小丰,农民。原告殷志民,农民。被告李树阁,下岗工人。委托代理人孙秀秀,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玄兆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垫付油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殷小丰、殷志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殷小丰、殷志民负担。审 判 长  冯光磊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人民陪审员  邓宁宁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立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