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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平新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2-06-30

公开日期: 2015-01-11

案件名称

平湖市德丰昌饲料有限公司与金爱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德丰昌饲料有限公司;金爱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平新商初字第118号原告:平湖市德丰昌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三。委托代理人:李观宝。被告:金爱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德丰昌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爱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市德丰昌饲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严美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德丰昌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20元,减半收取3610元,由原告平湖市德丰昌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晓伟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秀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