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民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2-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谭静与刘从刚、姜学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992号原告谭静。被告刘从刚。被告姜学远。被告江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静与被告刘从刚、姜学远、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静撤回对被告刘从刚、姜学远、江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国先人民陪审员 王程程人民陪审员 赵翠翠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