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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民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2-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谭静与刘从刚、姜学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992号原告谭静。被告刘从刚。被告姜学远。被告江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静与被告刘从刚、姜学远、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静撤回对被告刘从刚、姜学远、江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国先人民陪审员  王程程人民陪审员  赵翠翠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