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商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2-06-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永诺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与嘉兴加拿枫叶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永诺涂料化工有限公司;嘉兴加拿枫叶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719号原告杭州永诺涂料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益民。被告嘉兴加拿枫叶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刚。原告杭州永诺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诺公司)为与被告嘉兴加拿枫叶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拿枫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志君独任审判,于2012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诺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加拿枫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永诺公司诉称:原告系被告涂料生产的供应方,2011年4月12日,原告就被告于2009年6月15日书面确认尚欠原告的112970元货款一事,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经桐乡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被告于2011年4月29日主动提出庭外和解,考虑到双方之前一直保持的良好业务关系,同时经桐乡市人民法院经办法官的建议,原告在被告支付一万元货款的前提下,于当天即2011年4月29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签订书面“还款协议书”。根据该“还款协议书”被告承诺于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全部货款计人民币102970元,其中2011年5月30日前付2万元,如被告违背承诺,将支付原告违约金2万元以作赔偿,相反,如被告按协议完成承诺,原告同意减免一万元货款作为对被告的奖励。同时,双方一致同意并书面约定案件管辖权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还款协议书”经原、被告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原告即按约定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桐乡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作出(2011)嘉桐初字第31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但被告到期后除依约支付2万元后,却无故拒付应付的82970元货款,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计人民币82970元,并偿付原告违约金计人民币20000元,共计人民币10297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永诺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桐乡市人民法院(2011)嘉桐商初字第31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桐乡市人民法院(2011)嘉桐商初字第318号民事裁定书、2011年4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各一份,证明原告再次起诉的依据、原告起诉诉讼请求的依据及案件管辖权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事实。被告加拿枫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对于原告永诺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审查后认为系原件,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确定清晰,具有证明力;被告加拿枫叶公司亦未到庭表示异议,应予确认。综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永诺公司为与加拿枫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至桐乡市人民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2011)嘉桐商初字第31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确定受理此案。2011年4月29日,加拿枫叶公司(甲方)与永诺公司(乙方)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载明:甲、乙双方于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在桐乡就甲方多年来欠乙方货款共计102970元一事,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承诺所欠货款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全部付清,其中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前付清贰万。二、甲方违背承诺,将支付违约金20%(即贰万元)作为赔偿。甲方按协议完成承诺,乙方同意减免10%货款(即壹万元)作为奖励。三、甲、乙双方如违背协议,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日,桐乡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嘉桐商初字第31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民事裁定书写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永诺涂料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加拿枫叶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协议为由,于201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准许原告杭州永诺涂料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后永诺公司催讨欠款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加拿枫叶公司尚欠原告永诺公司82970元货款,有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为证,事实清楚,理应支付。被告加拿枫叶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原告永诺公司要求被告加拿枫叶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加拿枫叶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永诺涂料化工有限公司货款82970元及违约金20000元,共计人民币1029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0元,由被告加拿枫叶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一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傅志君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