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1591-1号
裁判日期: 2012-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林裕松与徐国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裕松,徐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591-1号申请执行人:林裕松,男,196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塘栖嘉园五幢2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00207003X。被执行人:徐国辉,男,194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宗汉街道马家路村假山组1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4810031153。本院在执行林裕松诉徐国辉民间借贷(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25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国辉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徐国辉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林裕松58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另需交纳诉讼费1250元、执行费770元。申请执行人林裕松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徐国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59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裕松发现被执行人徐国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