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嘉善商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2-06-30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万桂英与李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桂英,李喜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611号原告:万桂英。被告:李喜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桂英与被告李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2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喜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桂英撤回对被告李喜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滕 云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林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