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栖商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2-06-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烟台中大针织有限公司与烟台佰仕荣服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中大针织有限公司;烟台佰仕荣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栖商初字第304号原告烟台中大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桃村镇。组织机构代码:72328720-1。法定代表人刘瑞珍,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昭新。被告烟台佰仕荣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学礼,经理。原告烟台中大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佰仕荣服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昭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烟台中大针织有限公司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付清所欠原告租赁款15万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交的证据:1、租赁合同2、欠条3、私营公司设立登记情况。被告烟台佰仕荣服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5日,原告与烟台洛雷丝纺织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房屋、设备租赁合同,合同履行至2010年7月30日,经过双方核对账务,烟台洛雷丝纺织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租金15万元,烟台洛雷丝纺织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并承诺在2010年8月6日前付10万元,原告索款无果,起诉至我院。另查明,烟台洛雷丝纺织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烟台佰仕荣服饰有限公司。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租赁合同、欠条、私营公司设立登记情况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租赁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烟台佰仕荣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烟台中大针织有限公司租赁款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烟台佰仕荣服饰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于海林审判员 孙玉玲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淑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