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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馆民初字第2116号

裁判日期: 2012-06-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志强、李朝恩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志强;李朝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馆民初字第2116号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英贤,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史林海,男。被告赵志强。被告李朝恩。本院在审理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志强、李朝恩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闫 洁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