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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邯山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2-06-3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邯郸市建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市建功幼儿园与被告邯郸市金梧桐教育集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建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市建功幼儿园,邯郸市金梧桐教育集团,刘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邯山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邯郸市建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中华北大街158号。法定代表人马成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丽曼。原告邯郸市建功幼儿园,住所地邯郸市中华巷3号。负责人杜丽曼,该园园长。被告邯郸市金梧桐教育集团,住所地邯郸市文安路16号。法定代表人刘连奇,该集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辉。委托代理人杨延军,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岩。委托代理人孔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建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市建功幼儿园与被告邯郸市金梧桐教育集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建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市建功幼儿园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建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市建功幼儿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9.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文杰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