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2-06-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井连洋与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连洋,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衡桃行初字第11号原告井连洋。被告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原告井连洋诉被告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井连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宫卫红审判员 扈荣振审判员 王崇建二0一二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荀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