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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民一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2-06-0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宫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一初字第160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宫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宫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敬宪二〇一二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赵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