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民一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2-06-0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宫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一初字第160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宫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宫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敬宪二〇一二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赵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