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榆民二初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3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民二初字第00392号原告李某。被告李某某。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审理中,原告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葛美云二〇一二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王 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