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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2-06-03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郑国庆与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庆,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377号原告郑国庆,系郑州市二七区华中建筑机械租赁站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建国。被告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刘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庆诉被告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900元,由原告郑国庆负担。原告郑国庆预交案件受理费14164元,余额13264元退还原告郑国庆。审 判 长  刘文锋人民陪审员  何保险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二〇一二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冬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