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海法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2-06-03
公开日期: 2020-03-18
案件名称
黄伟康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黄伟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海法刑初字第11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伟康,男,199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海丰县。因涉嫌抢劫罪,2011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伟康犯抢劫罪,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海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伟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黄伟康和一名外号叫“朱古力”的男青年(另案处理)经商谋盗窃后,驾驶摩托车到海丰县公平镇集成二巷3号戴某3的家门口,由“朱古力”望风,被告人黄伟康用随身携带的“T”型撬撬开停放在该处一辆豪迈摩托车(价值1000元)的电门锁时被戴某2、戴某1等人发现,被告人黄伟康为抗拒抓捕而用“T”型撬划伤戴某2、戴某1,随后,戴某2等人将其抓获。经海丰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戴某2、戴某1的伤势均属轻微伤。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的摩托车已发还戴某2。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和鉴定结论等的证据。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伟康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伟康系未遂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同时以海检刑量建[2012]112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黄伟康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伟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黄伟康和一名外号叫“朱古力”的男青年(另案处理)经商谋盗窃后,驾驶摩托车到海丰县公平镇集成二巷3号戴某3的家门口,由“朱古力”望风,被告人黄伟康用随身携带的“T”型撬撬开停放在该处一辆豪迈摩托车(价值1000元)的电门锁时被戴某2、戴某1等人发现,被告人黄伟康为抗拒抓捕而用“T”型撬划伤戴某2、戴某1,随后,戴某2等人将其抓获。经海丰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戴某2、戴某1的伤势均属轻微伤。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的摩托车已发还戴某2。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海丰县公安局公平派出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海丰县公安局公平派出所出具的抓获黄伟康的抓获经过。3.海丰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扣押红色125C无牌摩托车一部,已发还戴某2。T字撬一把。4.海丰县公安局公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黄伟康的出生日期为1991年9月25日,身份证号码为:。二、鉴定结论1.海丰县公安局海公法鉴字2011第(1447)、(144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结论为戴某2和戴某1的伤势属轻微伤。2.海丰县价格认证中心海价(认)字[2011]0189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结论为涉案二轮豪迈125C摩托车的价格为人民币1000元。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戴某2的陈述:2011年12月20日我吃完晚饭后在客厅看电视,约8时许,我发觉停放在门口窗边的豪迈摩托车有异样的声音,我就走出门口看,当我出去时,看到一名男青年正在偷我的摩托车,那男青年已经坐在我的摩托车上,电门锁已经被撬开,我当时就大叫“有贼”,那男青年见状转过身来,用铁撬朝我刺来,刺中我的脖子,我抓住他的衣服,一边又大声叫抓贼,那盗贼又用铁撬刺中我的右眼角,这时我的堂叔戴某1从家里出来帮忙,我父亲戴某3也从家里出来帮忙,之后我们合力将其制服倒在地上,后派出所的同志来到现场将其带走,我到卫生院治疗。经对混合照片的辨认,指出盗摩托车并刺伤他的人是黄伟康。2.被害人戴某1的陈述:2011年12月20日晚上约8时许,我听到巷外传来叫喊声“抓贼”,我马上跑出去看发生什么事。我走出门口后看到我侄儿戴某2与一名男青年进行搏斗,我于是上去帮忙,我上前看到戴某2的脖子已经头部流血,我就上前要帮助伟鹏制服歹徒。被歹徒手中的利器刺中头部流血,这时我堂兄戴某3也从屋里出来帮忙,就这样我们三人合力将歹徒制服按倒在地,之后报警,不久派出所同志来到现场,然后我和戴某2到公平卫生院包扎伤口,经对混合照片的辨认,指出盗车并刺伤他的人是黄伟康。四、证人证言证人戴某3的证言:2011年12月20日晚8时许,我与儿子戴某2两个人在客厅看电视,突然我儿子发觉门口有动静便跑出去,发现一青年人正在偷我家的摩托车,我儿子去抓他的时候与其发生搏斗,等我发觉情况不妙走出门口时见到我堂兄戴某1和我儿子已经和那个贼抱在一起进行搏斗,过程中我儿子和我堂弟被盗贼用偷车的工具刺伤,最后那盗贼被他俩制服。后公安将其带走,我儿子和堂弟也去医院治疗伤口。经对混合照片的辨认,指出盗车的人是黄伟康。五、被告人供述2011年12月12日晚上8时许,我伙同一名叫“朱古力”的人开摩托车流窜至海丰县公平镇集成二巷伺机盗窃摩托车,随后我们在一家门口发现停着一辆红色豪迈摩托车,于是“朱古力”负责望风,我下车用T字电门撬开始撬该辆摩托车的电门,当我刚把电门撬开的时候,这时事主发现,于是从家里出来两个人,冲上来要将我抓获,“朱古力”见势开车逃跑,我则用力反抗,并与对方打斗。期间我用T字撬刺伤其中一人的脖子。后来又从隔壁房子冲出一人参加抓获,打斗期间我挥着T字撬,至于伤到其他人我就不太清楚,后我被制服。公安机关到后将我送往医院治疗。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伟康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伟康所犯的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伟康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伟康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伟康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伟忠审判员 王春林审判员 陈小娟二〇一二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李钊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1)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1)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1)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1)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1)持枪抢劫的;(1)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