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周至县经济贸易局与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至县经济贸易局,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周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经济贸易局。法定代表人齐某某,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许某某。本院在执行周至县经济贸易局与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1)周民初字第621号民事调解书,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给付申请人),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许某某银行存款620元,并已兑付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信用合作联社620元(含案件受理费25元)。案件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许某某也已缴纳。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周民初字第6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哲代理审判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侯建博二〇一二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冯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