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2-06-03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朱海顺与陈俊龙、广平县颐通管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顺,陈俊龙,广平县颐通管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民初字第19号原告朱海顺,农民。委托代理人高梅芳。被告陈俊龙。委托代理人李素红,女,陈俊龙之妻。被告广平县颐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广平县城南新区。法定代表人杨振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顺。委托代理人马勇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邯郸市人民东路***号。机构代码:73871796-4。法定代表人邴海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俊平。原告朱海顺与被告陈俊龙、广平县颐通管业有限公司(简称管业公司)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郝社民独任审判,书记员杨俊峰担任庭审记录,于2012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海顺委托代理人高梅���、被告陈俊龙委托代理人李素红、管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姜顺和马勇旺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贾俊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结终。原告于2012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海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郝社民二〇一二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杨俊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