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2-06-0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忠国与胜利油田胜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丁联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忠国;胜利油田胜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丁联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1500号原告陈忠国。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法定代表人王庆水,董事长。被告丁联开,胜利油田胜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国与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丁联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忠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2元、减半收取9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立忠二〇一二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苏楠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