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2-06-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诉彭春梅、董英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彭春梅,董英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88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负责人钱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令辉,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伟森,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春梅。被告董英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诉被告彭春梅、董英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38元,减半收取351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发广二〇一二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梁 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