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温溪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6-0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张观福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温溪催字第5号申请人: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观福。委托代理人:熊聪。申请人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3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之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3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大溪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30005222154831,票面金额850000元,收款人为无锡市福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洁人民陪审员 鲍振东人民陪审员 赵守德二〇一二年六月三日此件与本件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尚文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