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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全民一初字第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石道兰、赵云与赵云、石德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道兰,赵云,石德仁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730号原告:石道兰,无业。法定代理人:马福龙,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云。被告:石德仁。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道兰诉被告赵云、石德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道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石道兰负担。审判员  袁建兵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昌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