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全民一初字第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石道兰、赵云与赵云、石德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道兰,赵云,石德仁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730号原告:石道兰,无业。法定代理人:马福龙,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云。被告:石德仁。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道兰诉被告赵云、石德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道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石道兰负担。审判员 袁建兵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昌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