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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恢执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XX、李XX与李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恢执字第00374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申请执行人李XX,女。被执行人李XX,男。本院2011年7月18日受理李XX、李XX依据(2011)城民再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申请要求划清三方当事人各自应得的继承份额。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之间抵触情绪较大,为防止矛盾激化,于2012年1月10日裁定终结了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除后于2012年4月13日依法恢复对本案判决书的执行。2012年6月28日在城固县博望镇XX村民委员会派员参加下,对李XX、李XX、李XX应继承的猪圈一间(13.49平方米)、上房瓦房一间(21.59平方米)的份额进行了明确划分,本案即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城民再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孟 勇审判员 :陈文彬审判员 :韩幼文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奕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