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执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高焕利与被告李雪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焕利,李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宝民执字第00145号申请执行人高焕利,又名高丽,女,汉族,小学文化,宝塔区川口乡同岔村人,个体户,现住宝塔区大礼堂。被执行人李雪,女,汉族,小学文化,宝塔区万花乡,无业,现住该村。申请人高焕利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雪支付赔偿款11045元。案件受理费280元、执行费70元由被执行人李雪承担。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雪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李雪无可提供执行财产。现经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2年6月29日,权利人高焕利对被执行人李雪享有案件款11045元、案件受理费280元未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延生审 判 员 贾虎平代理审判员 淮文杰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