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余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杨晓燕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燕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余刑初字第88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晓燕。因本案于2012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刑诉(2012)8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晓燕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晓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被告人杨晓燕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向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杭州余杭支行申请办理了融易通信用卡,并于当月开始使用该信用卡取现。至2011年2月,被告人杨晓燕使用信用卡产生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98000余元。逾期后,发卡行以电话、发函等形式多次进行催收,被告人杨晓燕前往外地并停用手机进行躲避,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2012年3月,被告人杨晓燕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发卡行达成还款协议,至本案审理期间已归还全部本金,并获得发卡行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晓燕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的证言;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杭州余杭支行提交的报案材料(含杨晓燕信用卡申请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函;还款协议、还款凭证;刑事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晓燕恶意透支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晓燕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晓燕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退赔全部透支本金并获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用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晓燕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高峰人民陪审员 章银凤人民陪审员 吴福征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国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