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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刑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罪犯武佐业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佐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长刑执字第468号罪犯武佐业,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灵石县人。现在山西省长治监狱服刑。罪犯武佐业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经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以(2009)灵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08年12月2日起至2013年12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长治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武佐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五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佐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张树苗代理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锦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