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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枣民三初字第227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郑宝义与齐书展、李会英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宝义,齐书展,李会英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民三初字第2277号原告郑宝义。被告齐书展。被告李会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宝义与被告齐书展、李会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宝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郑宝义承担。审判员  韩彦辉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晓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