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枣民三初字第227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郑宝义与齐书展、李会英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宝义,齐书展,李会英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民三初字第2277号原告郑宝义。被告齐书展。被告李会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宝义与被告齐书展、李会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宝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郑宝义承担。审判员 韩彦辉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晓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