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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58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余光红、李靖宇与李熙、李志明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光红,李靖宇,李熙,李志明,胡国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5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光红,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杨超,重庆沙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靖宇,小学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理人余光红,女,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友爱村*组**号。委托代理人杨超,重庆沙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熙,出租车驾驶员,住重庆市长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明,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长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国群,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长寿区。上诉人余光红、李靖余与被上诉人李熙、李志明、胡国群排除妨碍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7日作出(2012)沙法民初字第01950号民事判决,余光红、李靖余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余光红、李靖余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其表示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余光红、李靖余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光红、李靖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余光红、李靖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立新代理审判员  方 芳代理审判员  申和平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