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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31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李伟波与罗伟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伟波;罗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310号原告李伟波,住址广州市番禺区。被告罗伟波,住址广东省丰顺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按四分之一收取7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意(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