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商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江阴市镍网厂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华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镍网厂有限公司,绍兴县华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1006号原告:江阴市镍网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221358-9)。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山前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孙兴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潭国春,浙江四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华升印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392357-5)。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钱清镇蜀凤村。法定代表人:贾益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镍网厂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华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华升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镍网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华升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99元��减半收取6,1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920元,合计11,0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栋佳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