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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湖商终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沈桂芳与丁雨英、吴林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丁雨英;沈桂芳;吴林江;浙江益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湖商终字第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雨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桂芳。原审被告:吴林江。原审被告:浙江益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镇新都汇小区**第1-第12间。法定代表人:沈斗兴,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许智荣,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丁雨英为与被上诉人沈桂芳、原审被告吴林江、原审被告浙江益康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2)湖吴环商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姜铮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杨伟伟、代理审判员闵海峰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方秋红担任记录。在审理期间,上诉人丁雨英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雨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雨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740元,减半收取15870元,由上诉人丁雨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 铮代理审判员  杨伟伟代理审判员  闵海峰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秋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