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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282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项露与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西苏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露,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西苏村民委员会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2826号原告项露。委托代理人孙小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西苏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梁建哪。本院在审理原告项露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西苏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项露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1份。本院认为,原告项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项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养民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人民陪审员  滑智武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麻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