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社刑初字第0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俊英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中止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社刑初字第00090-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俊英,女,33岁。因涉嫌故意伤害,2012年4月2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2年4月2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俊英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其他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张建玺审判员 康运生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宗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