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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社刑初字第0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俊英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中止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社刑初字第00090-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俊英,女,33岁。因涉嫌故意伤害,2012年4月2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2年4月2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俊英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其他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张建玺审判员  康运生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宗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