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甬刑执字第263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石思良犯窝藏、包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思良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2633号罪犯石思良,于四川省江安县,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9月7日作出了(2010)浙甬刑一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思良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2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石思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石思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思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思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代理审判员 尹振国代理审判员 曾娇艳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文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