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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平执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魏瑞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瑞娟,陈洋,陈建喜,魏淑芳,张述宽,魏志部,魏志水,李顺连,魏志可,魏承舵,郑翠英,孙彦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平执字第1428号申请执行人魏瑞娟,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陈洋,学生。申请执行人陈建喜,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魏淑芳,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张述宽,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魏志部,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魏志水,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李顺连,农村居民。(现已死亡)被执行人魏志可,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魏承舵,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郑翠英,农村居民。第三人孙彦珍,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瑞娟、陈洋、陈建喜、魏淑芳与被执行人张述宽、魏志部、魏志水、李顺连、魏志可、魏承舵、郑翠英、第三人孙彦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述宽、魏志部、魏志水、魏志可、魏承舵、郑翠英、第三人孙彦珍已履行完毕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青民五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青民五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李卫东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友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