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70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703号原告刘某,女,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吴某,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温爱民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戴维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