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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70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703号原告刘某,女,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吴某,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温爱民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戴维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